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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204号之一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供应链有限公司、厦门市沈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供应链有限公司,厦门市沈源贸易有限公司,肖振龙,李名源,陈仁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建港路口29号海投国际物流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73789120-7。法定代表人林尚勇。被执行人厦门市沈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23楼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9496182-8。法定代表人陈仁洲。被执行人肖振龙,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李名源,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陈仁洲,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沈源贸易有限公司、肖振龙、李名源、陈仁洲买卖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进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