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于江枫,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于江虹,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于江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春香,女,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于江枫、于江虹、于江蛟与被执行人韩春香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江枫、于江虹、于江蛟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