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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633号

任海山与于凤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任海山,于凤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2633号原告任海山,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于凤艳,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山与被告于凤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任海山负担。

审判员  李冬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秀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