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2633号原告任海山,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于凤艳,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山与被告于凤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任海山负担。
审判员 李冬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秀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