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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初546号

王国兴与蔡加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王国兴,蔡加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546号

原告:王国兴。

委托代理人:黄玮玮,上海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加够。

原告王国兴与被告蔡加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国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 萌

代理

审判员  陈黛锦

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李博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