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546号
原告:王国兴。
委托代理人:黄玮玮,上海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加够。
原告王国兴与被告蔡加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国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 萌
代理
审判员 陈黛锦
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李博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