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0742号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爱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晨阳(实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告邱育南,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育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