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10342号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戴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吉,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遵义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张智勇。
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海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模型制作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遵义西部汽贸园展示模型”。该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按约于2015年1月6日将模型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将模型安装完毕,经被告验收后交付被告使用。然被告一直未将27万元合同尾款支付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27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遵义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设计遵义西部汽贸园展示模型项目,双方就此签订一份《模型制作合同书》。该合同第二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40天(以甲方首期预付款到账及图纸资料提供齐全之日起计算)。合同第三条“模型制作数量、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约定:“1.模型制作数量壹套,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陆拾万圆整(¥600,000元整);其中包含:(1)沙盘制作壹套:共计人民币伍拾万零伍仟圆整(¥505,000元整);(2)显示屏控制演示制作壹套: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35,000元整);(3)运输费用:陆万圆整(¥60,000元整)。2.分四次付款:(1)合同签订之后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定金,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圆整(¥180,000元整);(2)甲方到乙方现场定模型颜色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模型制作费,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120,000元整);(3)模型制作完毕,甲方在乙方场地验收合格后,乙方送货至甲方现场,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45%,计人民币贰拾柒万圆整(¥270,000元整);(4)自模型安装完毕一年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5%,计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元整)。5.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权益,所有款项甲方应以支票、汇票或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公司账户(账户附后),如出现支付给乙方员工个人账户,视为甲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合同第四条“双方责任”约定:“(一)、甲方责任1.甲方应依照合同要求按时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在模型制作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予以及时配合。如因甲方要求暂停制作或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已收的制作费用不予退回,且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比例予以结算制作费用……(二)、乙方责任……3.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模型的制作……4.乙方售后服务承诺:(1)模型免费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内模型出现使用故障,甲方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乙方,乙方将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本市24小时、外地48小时上门服务……”第五条“验收提货”约定:“验收及提货地点:模型制作完毕,甲方根据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对模型进行验收。验收地点在乙方的制作场地内,以利于模型的局部调整。验收合格后,付清相应款项后方可提货。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重新组装完毕,送货及安装过程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货款,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和总价款25%的违约金。2.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提货,如逾期三十天未提货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支付模型全部创作费用和保管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金额25%的违约金,而且,乙方将不再对争议模型承担保管责任,争议模型由此造成的遗失和损坏概由甲方承担。3.乙方必须保证模型创作质量,并按时交货,逾期完成,按合同总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未按图纸资料创作模型或创作模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甲方应书面告知,并在验收时要求乙方整改和维修;如乙方拒绝履行整改和维护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1.本合同未说明事项,一律按《合同法》、《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期间双方往来的邮件、信函及传真均为有效法律依据。本合同或合同所附之文件内容相冲突时,以下优先次序文件为准:(1)有甲方签字确认的乙方制作记录本;(2)合同及所附之补充说明或协议文件;(3)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合同另附一份《遵义西部汽贸园制作工艺》,对模型具体的规格、工艺要求等作出规定。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于2014年5月22日向原告支付18万元,注明为模型设计费,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4年11月13日,双方进行会审,列明四点具体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智勇在会审表上签字。此后,被告支付了第2期模型制作费12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4年12月25日双方再次进行会审,列明七点具体要求,被告方工作人员在会审表上签字。2015年1月16日,被告在西部汽贸园展厅对模型进行验收,被告工作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予以确认,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告开具了27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第3期模型制作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表示,《模型制作合同书》签订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图纸资料,原告在模型制作过程中同被告进行了两次会审,通过两次会审确定模型的细节问题;原告交付模型的时间符合合同要求,被告对此也并未提出过异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模型制作合同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型制作记录本》、收款回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模型制作合同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型制作记录本》、收款回单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按约将模型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模型制作费,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第3期费用以及从验收次日起计算的违约金。现原告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遵义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模型制作费人民币27万元;
二、被告遵义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2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7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7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8448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 斌
代理
审判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