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O4刑更1946号罪犯许卫东,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如东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如东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崇少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卫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许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记奖二次,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许卫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卫东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许卫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臻
审判员 费亮
审判员 江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