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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8217号

孙长朋、梁俊丽等与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长朋,梁俊丽,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217号原告孙长朋,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梁俊丽,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耀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刘建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朋、梁俊丽诉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孙长朋、梁俊丽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长朋、梁俊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6元,由原告孙长朋、梁俊丽负担。

审判员  柯海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