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077号原告王瑞红,女,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被告苗晓东,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王瑞红(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苗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5元,减半收取34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文文
审 判 员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