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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4077号

王瑞红与苗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瑞红,苗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077号原告王瑞红,女,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被告苗晓东,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王瑞红(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苗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5元,减半收取34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文文

审 判 员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