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保51号
申请人:涂伟,男,生于1982年4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
申请人:张乾方,男,生于1963年2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涂伟与被申请人张乾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2016年7月8日,申请人涂伟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房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渝0240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的担保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一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 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