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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6236号

原告袁经勇诉被告杨学明、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袁经勇,杨学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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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6236号原告袁经勇,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朱民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明,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XX,女,汉族,1972年3月27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袁经勇诉被告杨学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经勇及委托代理人朱民权、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学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17日,被告XX以其欲注册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缺少一名监事,杨学明提出让原告挂名该公司监事,为此,杨学明要原告提供原告签名的三页空白A4纸和三张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是要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将粘贴到原告签名的空白A4纸上后提交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册。2016年2月19日,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原告提出辞去监事一职,2016年4月6日,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监事变更登记手续。嗣后,原告到工商管理部门和档案馆查询,发现该公司登记资料中并无原告签名后交给被告的粘贴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的空白A4纸,经询问工商局工作人员得知,开办公司申请注册时监事人员只需要提交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内签名即可,原告担心被告利用原告签名的空白页给原告带来不利,遂要求两被告返还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的空白A4纸,但两被告至今未归还,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三份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告签名的三张空白页A4纸。

被告XX辩称:并未拿到原告所称的三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其签名的三张空白页A4纸。

经审理查明,杨学明与XX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17日,XX欲注册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缺少一名监事,杨学明提出让原告挂名该公司监事,后原告与两被告到代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2016年2月19日,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因原告仅在公司挂名,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业务,故原告提出辞去监事一职,2016年4月6日,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监事变更登记手续。后,原告到工商管理部门和档案馆查询得知,申请注册公司时,监事人员只需要提交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印件内签名即可,原告认为其办理手续当天交给被告XX三份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的三张空白页A4纸,遂多次找两被告要求归还上述物品,为此,XX两次出具免责声明。以上事实,由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立资料、股东决定、报警记录、声明、免责声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将原告的三份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的三张空白页A4纸交给了两被告,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的三份身份证复印件和其签名的三张空白页A4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经勇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袁经勇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