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24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虹任,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跃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罗朝昭。再审申请人陈虹任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跃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虹任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其再审申请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虹任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虹任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晓龙
代理
审判员 彭国雍
代理
审判员 徐春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