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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1247号

陈虹任与重庆跃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虹任,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跃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24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虹任,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跃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罗朝昭。再审申请人陈虹任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跃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虹任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其再审申请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虹任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虹任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晓龙

代理

审判员  彭国雍

代理

审判员  徐春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