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811号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茶叶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胡智慧,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彭有望。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有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有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有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湘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马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