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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3218号

李平与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平,杨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218号原告李平,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杨小红,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李平诉被告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2016年8月1日,原告李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李平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