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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终2364号

张安堂与(原审被告)何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8-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安堂,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进,徐朝华,贵州斯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安堂。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0806080。被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进。原审第三人徐朝华。原审第三人贵州斯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华。

上诉人张安堂因与被上诉人何进、原审第三人徐朝华、贵州斯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1910号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退还张安堂。

审 判 长 周 俊

代理

审判员 庞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玉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