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安堂。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0806080。被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进。原审第三人徐朝华。原审第三人贵州斯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华。
上诉人张安堂因与被上诉人何进、原审第三人徐朝华、贵州斯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1910号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退还张安堂。
审 判 长 周 俊
代理
审判员 庞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玉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