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2刑初199号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蒋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6年7月29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零陵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郭某某(已判刑)收取被告��蒋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0元,郭某某通过他人为蒋某某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驾驶证档案和新田县民政局的假退伍证明等相关资料。2015年4月23日,蒋某某持上述伪造的证件、资料,到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证档案资料复印件、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蒋某某及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其是通过郭某某的介绍向他人买了驾驶证,而退伍军人的证明是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郭某某(已判刑)收取被告人蒋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0元,郭某某通过他人为蒋某某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员档案和新田县民政局的退伍证明等相关资料。2015年4月23日,蒋某某持上述伪造的证件、资料,到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于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七里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已将蒋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锁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5年年初的一天,其从广东回到新田县,在其外婆家吃饭时遇到了其舅舅郭某某,其问郭某某不参加考试是否��办出驾驶证,郭某某留下了其电话号码后说过几天再答复其。

三、四天后,其接到一个无显示来电的电话,问其是不是想办驾驶证,并说不要考试,要一万多元钱,先帮其办理好部队的退伍证、驾驶证及档案、地方民政部门的退伍证明,要其拿这些材料到市交警队去换证就可以了。其问郭某某办证是不是骗人的,郭某某说是他的朋友,不是骗人的。过了几天,其便通过银行转帐了一万元,一个星期后,其收到了一个快递,里面有退伍复印件、驾驶证及档案(656XX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驾驶员登记表、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申请表)、新田县民政局的退伍证明。2015年4月,其持以上资料到永州市交警支队换取了地方C1驾驶证;2、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2、3月份,其在蒋某某的舅舅家吃饭时,蒋某某要其为他办理��驶证,其对蒋某某说要问那些办证的朋友看能不能办,大约10天后,其告诉蒋某某可以办,其收到蒋某某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后,为蒋某某办好中国人民解放军656XX部队的退伍证,驾驶证档案和新田县民政局的退伍证明,用一个档案袋装好于2015年4月20日给了蒋某某,其收了蒋某某11000元后蒋某某持以上资料到永州市交警支队换取了地方C1驾驶证;3、中国人民解放军656XX部队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的军人驾驶证及驾驶档案均系伪造;4、新田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证实新田县从2011年至2014年退伍档案中无被告人蒋某某的退伍档案;5、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蒋某某已申��领取地方C1驾驶证;6、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656XX部队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申领表、车辆驾驶员登记表、新田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蒋某某持该套资料到永州市交警支队换取了地方C1驾驶证;7、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郭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蒋某某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情况;9、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七里店派出所投案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买并使用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亦鹃

审 判 员  唐荣政

人民陪审员  唐源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三)��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