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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839号

武侯区恒翔活动板房材料经营部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侯区恒翔活动板房材料经营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839号

原告:武侯区恒翔活动板房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陆坝村*组。经营者:熊飞,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日,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巫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神宝,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7日,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职务: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号第*层。

负责人:赵贵友职务:总经理

被告: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工业集中园。

法定代表人:贾川江职务:总经理原告武侯区恒翔活动板房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5日受理。经审查:《恒翔活动板房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有“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等协议管辖的内容,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邓怀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元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