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才东被执行人刘晶被执行人谷志刚被执行人张汉兰申请执行人高才东与被执行人刘晶、谷志刚、张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履行义务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