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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6民初422号

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宜昌江茂商贸有限公司与宜昌江茂商贸有限公司、宜昌翔铭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宜昌江茂商贸有限公司,宜昌翔铭商贸有限公司,姚春华,谭玉红,屈拥军,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6民初422号原告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江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3-204号。法定代表人谭玉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翔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姚春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姚春华。被告谭玉红。被告屈拥军。被告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16号金帝国际2单元B座16-1606室。法定代表人谭国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江茂商贸有限公司、宜昌翔铭商贸有限公司、姚春华、谭玉红、屈拥军、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江茂商贸有限公司、宜昌翔铭商贸有限公司、姚春华、谭玉红、屈拥军、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江茂商贸有限公司、宜昌翔铭商贸有限公司、姚春华、谭玉红、屈拥军、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江茂商贸有限公司、宜昌翔铭商贸有限公司、姚春华、谭玉红、屈拥军、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江茂商贸有限公司、宜昌翔铭商贸有限公司、姚春华、谭玉红、屈拥军、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作枝

审 判 员  高春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巧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