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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501号

季军、赵新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军,赵新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季军,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赵新星,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季军与赵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