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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538号

江门市东厨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豪唯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2016执5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门市东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豪唯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东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曹子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金宏,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豪唯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徐春兰,该公司执行董事。江门市东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豪唯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向广州市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于广州银行黄埔支行账户内有余额13003.18元,但处于被有权机关冻结的状态,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二)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三)向广州市车管部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广州豪唯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及粤A×××××号小型汽车档案,但并未实际控制前述车辆。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和分配时再恢复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53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建军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