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180号原告纪美玲,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红,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晖民,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美玲与被告周丽红、陈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调解为由于2016年7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美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纪美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