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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995号

李秀静与左静菲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静,左静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静,女,汉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左静菲,女,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联系方式。李秀静申请左静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1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秀静于2016-2-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13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施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