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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101号

王茹、吴琳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茹,吴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101号申请人王茹,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吴琳杰,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王茹与被申请人吴琳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茹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琳杰所有的价值15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白色汽车一辆。作为申请人王茹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茹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在15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鑫茂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二、准许对申请人王茹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白色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思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孟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