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第1421号原告张抗战,男,1958年9月9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冯健康、李超晋,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豆红民,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刘晓玲,女,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抗战诉被告豆红民、刘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抗战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抗战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抗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张抗战承担。
审 判 长 李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 晖
人民陪审员 田璀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柴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