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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第1421号

张抗战与豆红民、刘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抗战,豆红民,刘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第1421号原告张抗战,男,1958年9月9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冯健康、李超晋,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豆红民,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刘晓玲,女,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抗战诉被告豆红民、刘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抗战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抗战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抗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张抗战承担。

审 判 长 李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 晖

人民陪审员 田璀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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