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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483号

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熊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昌彬。被执行人熊学。申请执行人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学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901号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学存款人民币6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学收入人民币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