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6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金龙路南。负责人马晓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内0627执16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磊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磊名下所有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郝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维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