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912号原告张红兰,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田金斗,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杨,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红兰与被告田金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红兰负担。
审判员 刘玉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洪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