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执80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建设东路泽源华府一期,组织机构代码证:57875730-9。被执行人李守琛,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市人,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邵武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国际大酒店娱乐中心C幢2层2-A号,组织机构代码66685964-7。被执行人陈锦文,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李通,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黄新榕,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武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市(产权证号为:20121067、20121068、20121069、20121066、20121070、20121072、20121071)等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武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邵武市(产权证号为:20121067、20121068、20121069、20121066、20121070、20121072、20121071)房产的查封。此页无主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荣
审判员 王一敏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饶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