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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4922号

原告周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4922号原告周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耿某,女,住同原告。

原告周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孙鸿雁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耿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要求女儿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耿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周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鸿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