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402号原告蔡龙,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号*单元***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102182314.被告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19848G。法定代表人赵连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龙与被告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魏来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李宁、牟林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蔡龙负担。
审判长 魏来
审判员 李宁
审判员 牟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