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4558号
原告:权传志。
委托代理人: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俊砜。
被告:上饶市月亮湾汽车实业集团上饶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其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权传志诉被告盛俊砜、上饶市月亮湾汽车实业集团上饶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权传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传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1419.50元,由原告权传志负担。
审判员 XX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