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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字第532号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字第532号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7日,扇死生咸阳市人,住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9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咸未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某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属我院管辖,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已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杨某某从2016年8月份开始给付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半年共计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咸未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炜

代理

审判员  康芳

代理

审判员  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