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1636号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88306957。法定代表人玉荣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玉荣珍,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晓丹,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华。本院在审理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亮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亮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韦祖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