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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134号

熊静与熊德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静,熊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134号申请执行人熊静,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泰街**号*单元2-2,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被执行人熊德明,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刘家坝***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55********。申请执行人熊静与被执行人熊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熊静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熊静的债权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