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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辖终30号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宗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陈宗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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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俊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付,男,汉族。

上诉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宗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1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陈宗付间的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巢湖市,为方便诉讼和节约司法资源,本案应由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陈宗付基于和上诉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所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施工工程在淮北市相山区,故相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所称陈宗付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巢湖市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孝军

审判员  化启武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