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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205号

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俊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俊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跃,董事长。被执行人岳俊彦,女。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俊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岳俊彦在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购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岳俊彦在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款574446元,用于抵偿岳俊彦支付给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约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