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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810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与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是雄,张一聪,刘小玲,陈如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住所地三河市。负责人袁茂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法定代表人丁长胜,该××负责人。被执行人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柏成,该××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是雄。被执行人张一聪。被执行人刘小玲,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C区3座306单元,身份证号350181196412201513。被执行人陈如钦,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C区3座306单元,身份证号码35012719621001130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有土地、房屋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拍卖款1034888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彦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