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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民初2179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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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217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6月23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7月2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仅生活��四个月,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现夫妻已分居达六个月之久,因此原告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认为双方之间是有感情的,我们认识两个礼拜才登记结婚的,婚前原告表现一直很热情,我跟原告是认真相处的,结婚也是经过双方认真考虑的,双方之间发生争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追加彩礼和婚礼的延误事宜所导致的,这些都不足于导致我们之间的感情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5年7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目前尚未举办婚礼,双方也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尚未举办婚礼,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的初期,夫妻之间发生��些矛盾实属正常,原告方以此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以此起诉离婚,实属草率。原、被告双之间虽发生了一些矛盾,但这并不足以导致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之间在夫妻共同事务上,能够多一点沟通,多一点包容和忍让,相信原、被告双方能够和好如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审判员  杨玉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