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26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永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