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341号原告宋淑芬,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宋铁,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宋淑芬诉被告宋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淑芬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芬撤回对被告宋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宋淑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赖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