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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341号

原告宋淑芬诉被告宋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淑芬,宋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341号原告宋淑芬,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宋铁,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宋淑芬诉被告宋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淑芬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芬撤回对被告宋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宋淑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赖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