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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858号

解雪梅与柏金华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隐私权纠纷
当事人
解雪梅,柏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858号原告解雪梅。被告柏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雪梅诉被告柏金华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解雪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柏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雪梅撤回对被告柏金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解雪梅负担。

审 判 长  吴杏风

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