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858号原告解雪梅。被告柏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雪梅诉被告柏金华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解雪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柏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雪梅撤回对被告柏金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解雪梅负担。
审 判 长 吴杏风
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