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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民终616号

上诉人秦玉玲与被上诉人宋全玉、宋全香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秦玉玲,宋全玉,宋全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玉玲,住辽宁省大洼县。

委托代理人:宋全军,住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系秦玉玲之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全玉,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全香,住辽宁省大洼县。

上诉人秦玉玲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玉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玉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玉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秦玉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彦东

审 判 员  李宝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