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第5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长寿,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建国巷1号。法定代表人吴凤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长寿与被上诉人四川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黄长寿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广智
代理
审判员 龚 耘
代理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大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