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某,男。被告人颜刚,男。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支海军,男。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亚鹏,男。2013年6月27日因犯窝藏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1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包钰,男。2014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刚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支海军、王亚鹏、包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蔺某某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某,被告人颜刚、支海军、王亚鹏、包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支海军在安定区凤翔镇福台村“凤鑫农家乐”饭庄吃饭期间,与同在该饭庄吃饭的被害人蔺某某在闲聊中言语不合,支海军打电话让王亚鹏找几个人过来接他,王亚鹏遂与一同喝酒的被告人颜刚、包钰前去找支海军。22时许,王亚鹏、颜刚、包钰三人到达“凤鑫农家乐”饭庄,在饭庄门前巷道内无辜将被害人卢某某殴打,后颜刚、支海军、王亚鹏、包钰持刀、砖块等对蔺某某进行殴打过程中,颜刚持刀将蔺某某腹部捅伤,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蔺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刚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持刀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海军、王亚鹏、包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亚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某诉称:颜刚、支海军、王亚鹏、包钰无辜将其殴打致伤,要求四被告人共同赔偿医疗费31638.82元、误工费67600元、护理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000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95068元,合计222506.82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住院证明、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鉴定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颜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支海军辩称:他打电话让王亚鹏来接他,没有叫着打人,他把蔺某某只撕扯了一下,没有打。
被告人王亚鹏辩称:当晚他在喝酒时,支海军打电话让接他,到现场后因对方骂他,他就打起来了。
被告人包钰辩称:他没有打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支海军与朋友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福台村“凤鑫农家乐”饭庄吃饭期间,进入在该饭庄吃饭的被害人蔺某某、卢某某等人所在的包厢与蔺某某闲聊中,因话不投机发生争执,支海军便给被告人王亚鹏打电话,让王亚鹏叫几个人、把刀拿上。王亚鹏又叫上被告人颜刚、包钰两人,由颜刚驾驶自己的越野车来到“凤鑫农家乐”饭庄。在饭庄门前巷道内,颜刚、王亚鹏、包钰三人见卢某某与支海军并肩行走且说话声音大,便对卢某某无辜殴打,卢某某被人劝到赵某某的轿车上,颜刚、支海军、王亚鹏、包钰四人追到轿车跟前从外面强拉车门,蔺某某从车上下来后,颜刚持刀、砖块殴打蔺某某,支海军、王亚鹏、包钰三人用拳脚对蔺某某围攻殴打,颜刚持刀刺伤蔺某某的头、腹部。蔺某某受伤后在定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诊断为:“开放性肝破裂、开放性十二指肠破裂、头皮裂伤、左眼睑裂伤,左侧中指开放性外伤。”花去医疗费31638.82元。蔺某某住院后,颜刚、支海军、王亚鹏、包钰四人给蔺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经法医鉴定,蔺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蔺某某支付伤残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王亚鹏因犯窝藏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1月26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3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包钰于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2014年10月13日以故意伤害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于当日释放,因该罪被羁押7个月23天;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9月17日22时许,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福台山庄农家乐,蔺某某被几个小伙子殴打受伤,伤情严重送入医院。”公安机关于9月22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蔺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17日晚,他和朋友赵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到福台“凤鑫农家乐”喝酒过程中,何某某与支海军进来后,他与支海军闲聊中发生口角。后大家动身走,他上车后,隐约看见有几个人在打卢某某,卢某某被扶上车后,几个小伙在车外强拉车门,他刚下车就被人在头上拍了一砖打晕了,记得谁喊了一声跑,他跑了几步血把眼睛糊住看不清,并感觉腹部有些热,意识到有人把他刺伤,他边跑边给侄儿蔺某打电话让接他。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17日晚,他与蔺某某、付某某、赵某某等在农家乐吃饭喝酒时,隔壁包厢的何某某来了,接着何某某的朋友也进来坐到蔺某某身边,后来何某某的朋友在打电话。22时许,他们离开走到二楼时碰见上来三个小伙子,这三个小伙子向支海军打招呼,他和支海军在前面并排走,感觉有人在他后脑部打了一拳,有一个小伙子拿着刀朝他胸前刺,他边退边躲,有人还在他头上打,付某某和赵某某在劝,他上车后就打电话报警。那几个小伙子强拉车门,把车门拉开后,蔺某某下了车,几个小伙子把蔺某某拳打脚踢,有人把蔺某某头上一砖,将蔺某某打倒在地。4、证人赵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7日晚,他们与蔺某某、卢某某在“凤鑫农家乐”吃饭时,隔壁包厢的何某某和支海军也进来聊天。22时许,他们离开走到二楼时,上来三个不认识的小伙子,从农家乐出来后,有三个小伙子围住卢某某打,其中一人还拿刀朝卢某某刺,其他两人用拳打,赵某某和付某某劝不住,几个小伙子拉着卢某某,把卢某某劝到赵某某的车上。支海军和三个小伙子又赶来拉车门,并用脚踩车身,蔺某某下了车,支海军撕着蔺某某的领子,另外三个人扑上来拳打脚踢,穿黑短袖的小伙子把蔺某某头上拍了一砖,穿灰夹克的小伙子拿出刀在蔺某某的头上乱剁,赵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继续劝时,蔺某某被打着背靠汽车蹲在地上,杨某某喊着让蔺某某跑,蔺某某就起身跑了。警察来后,发现蔺某某的腹部被刺伤。第二天,支海军在医院里承认是他叫人打的蔺某某。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7日晚,他和支海军等人在福台山庄的“凤鑫农家乐”吃饭,在上厕所时看见蔺某某在隔壁包厢吃饭,他和支海军到隔壁包厢与蔺某某一起聊天喝酒,后来支海军打电话说他喝醉了把他接一下。22时许,他们从农家乐出来碰见三个小伙子,其中一个认识支海军,他看这三个小伙子不稳当便跟了进去,刚好大家从楼上往下走。出来后这三个小伙子对姓卢的人殴打,他劝开后,三个小伙子又围住蔺某某打,他让支海军劝一下,于是支海军与三个小伙子一起走了。6、被告人颜刚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17日22时许,他和王亚鹏、包钰三人在“尚岛国际”喝酒时,支海军给王亚鹏打来电话说:“他在‘四海山庄’,让王亚鹏叫上几个人把刀拿上找他,有点事情。”王亚鹏叫上他和包钰,由他驾车来到“四海山庄”,下车时王亚鹏拿上车里的一把刀,看见支海军和几个人从楼上下来,支海军说:“走,到外面再说。”他们三人跟支海军出来,支海军与一个人说话的声音较大,感觉不太合适,因支海军叫他来是长精神的,王亚鹏从腰间拿出刀子戳那个人,那人躲着没戳上,他和包钰就上前撕扯,他们三人把那个人拉到巷道内殴打,那个人被同伴扶到一辆车上,他们三人冲过去强拉车门,这时从车上下来一个人谩骂,他从王亚鹏手中拿过刀,这人跑到车跟前要上车时,他在这人的腹部戳了两刀。7、被告人支海军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17日晚,他与何某某等人在“凤鑫农家乐”吃饭期间,他与何某某来到隔壁包厢一起聊天,得知旁边坐的人叫蔺某某,蔺某某说的话他不太高兴,与蔺某某争了几句,他不想呆了,便给王亚鹏打电话让接他。22时许,从农家乐出来后,他与姓卢的小伙子在说话,王亚鹏、包钰、颜刚就打姓卢的小伙子,之后他们上车就回家了。后何某某打来电话说王亚鹏几个把蔺某某戳伤了。第二天,他去医院看望蔺某某,因为是他叫人打伤的人,想和蔺某某家里人商量处理此事,但人家不表态。8、被告人王亚鹏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17日晚,他和颜刚、包钰等人在“尚岛国际”KTV喝酒时,支海军给他打电话说:“他在福台山庄的农家乐喝醉了,把他接一下。”他和包钰乘坐颜刚驾驶的越野车来到农家乐,看见支海军与一个人搭肩走着,听他们说话不对头,他从腰间拿出刀吓唬这人,这人被劝到一辆车上,颜刚到车旁把车门踏了几脚,戴眼镜的男子从车上下来骂他,他问戴眼镜的男子:“你与支海军之间的事情,你骂我们干什么?”他在戴眼镜的男子脸上打了一巴掌,之后把戴眼镜的男子打倒,颜刚从他手里拿去刀在这个男子的身上戳了两下,之后他们就开车回家了。9、被告人包钰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17日22时许,他与王亚鹏、颜刚一起喝酒,王亚鹏接了个电话,听见王亚鹏说:“支哥,那事情我不能做,可以把你接一下。”之后,王亚鹏对他们说去接支海军,他们三人便开车来到福台农家乐,王亚鹏和颜刚先下了车,他在车上等时,不见他们来就下车去看,看见王亚鹏和颜刚两人在巷道内打人。10、证人蔺某甲的证言,证明蔺某某被打伤住院的第二天早晨,支海军来到医院说:“他叫人打伤的蔺某某,责任由他承担。”准备把事情私了。他问为什么要打蔺某某,支海军没有说明原因,只是说由他负责。临走时,支海军垫付了65000元。后支海军多次找他协商,他始终没有表态。11、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蔺某某损伤为:“开放性肝破裂、开放性十二指肠破裂、头皮裂伤、左眼睑裂伤,左侧中指开放性外伤。”该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12、辨认照片及视频截图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颜刚、支海军、王亚鹏以及证人付某某、赵某某确认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就是本案的四被告人。13、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安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2013)安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王亚鹏、包钰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4、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票据、门诊票据、误工证明、鉴定费票据,证明被害人蔺某某受伤后在定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医疗费31638.82元,其本人上班期间的月收入标准5200元和护理人员因误工减少的收入5000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颜刚、支海军、王亚鹏、包钰的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取证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刚、支海军、王亚鹏、包钰伙同一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颜刚持刀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支海军、王亚鹏、包钰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颜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亚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包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支海军、王亚鹏、包钰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某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合理,予以支持;请求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偏高,酌情认定;伤残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营养费无证据证明、交通费不能证明与本人治疗伤情有关,均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包钰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颜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被告人支海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王亚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包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颜刚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被告人支海军的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被告人王亚鹏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被告人包钰的刑期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31638.82元、误工费31200元、护理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69958.82元。由被告人颜刚、支海军、王亚鹏、包钰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按对方人数提交。
审 判 长 田发淘
审 判 员 芦永吉
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成永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