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1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家人代替其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本案应予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