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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446号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1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家人代替其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本案应予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