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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312号

(2016)湘1126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王群与被执行人毛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群,毛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王群,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毛云辉,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群与被执行人毛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毛云辉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毛云辉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毛云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黄德喜

审判员 黄火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