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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031号

赵立新与王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立新,王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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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3031号原告赵立新,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玉东,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原告赵立新诉被告王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丹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立新诉称,2016年3月13日,被告王玉东自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于2016年5月1日前还清,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枚。到期后,欠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玉东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枚。证明2016年3月13日,被告王玉东自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于2016年5月1日前还清的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被告王玉东自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万元,约定于2016年5月1日前还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玉东作为借款人理应积极偿���欠款本息,其拖延不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玉东偿还欠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就利息部分进行约定,视为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款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算,即从2016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对于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玉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丹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衣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