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479号
原告: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铁路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
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479号
原告: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铁路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