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6681号原告刘广斌,男,汉族,1952年8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奖工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宾,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崔辰,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刘广斌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学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石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