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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6681号

原告刘广斌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广斌,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6681号原告刘广斌,男,汉族,1952年8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奖工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宾,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崔辰,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刘广斌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学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石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